内蒙古金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某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某某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27执恢424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13NB779G,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北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03529-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6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63738-5,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华世隆大酒店8楼。
法定代表人:安占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90086461T,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6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在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欢,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王占林,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张根全,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王玲,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欢、王占林、张根全、王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2年4月8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欢、王占林、张根全、王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传统查控及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欢、王占林、张根全、王玲财产线索进行了查控。本案尚有6188730.0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434元、保全费1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58344元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我院递交了撤回(2022)内0627执恢42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内0627执恢42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在和解协议最后一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令志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王世雄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闫振平
书记员  李维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