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恢102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辉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6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李炳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金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赵在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欢,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金辉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张根全,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金辉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王玲,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金辉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金辉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辉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欢、张根全、王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7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辉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欢、张根全、王玲、***应向申请人偿还400万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辉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文明路南、达尔扈特街西、商业巷北、公园街东B7-商业-3-18商业房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文明路南、达尔扈特街西、商业巷北、公园街东B7-商业-3-21商业房屋两套。我院于2020年9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根全在中国银行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西街支行开设的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根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开设的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鄂尔多斯西街支行开设的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开设的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团结路支行开设的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团结路支行开设的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2020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辉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欢、张根全、王玲、***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对(2020)内0627执恢1027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内0627执恢102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在和解协议最后一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令志
审判员 王世雄
审判员 张小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