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625民初1391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融大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融大房地产公司股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6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祁军,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金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郝**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69元,减半收取29235元,由原告郝**负担。
审判长雷光亮
审判员白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