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弘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23民初45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满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杨乐,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包头市弘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1号天福商务广场8-A1819。
法定代表人:张美珍,系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包头市弘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做出(2021)辽0323民初45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包头市弘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271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包头市弘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271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小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