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弘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23民初4500号之一
原告:***,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杨乐,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张美珍,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包头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辽0323民初45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包头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996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包头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996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 超
人民陪审员  尹向阳
人民陪审员  于海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