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弘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台安同富物流有限公司、包头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23民初4581号之二
原告:台安同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乐,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1号天福商务广场8-A1819。
法定代表人:张美珍,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安同富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安同富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31元,减半收取4865.5元,保全费3485元,合计83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小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