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弘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23民初4500号
原告:***,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杨乐,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张美珍,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包头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保全费2669元,已保全,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谢 超
人民陪审员  尹向阳
人民陪审员  于海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