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建工路桥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建工路桥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25执19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建工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治国,男,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建工路桥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2018)内0625民初11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93800元。我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该执行案件后,2019年4月7日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于2019年1月3日发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9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发出网上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于2019年4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高治国约谈,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高治国认同执行情况,对我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解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