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中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5民初7110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中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与东二环交汇处向东50米曙光学校二期南区3号楼13层1308室。
法定代表人:张继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领娟,内蒙古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雪彦,内蒙古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四季青城1号楼3单元1508号。
法定代表人:余国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内蒙古嘉铭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中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闽东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检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中检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中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中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寒冰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王利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美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