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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浙江金磐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金磐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3-19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沛商初字第0024号
原告王海浪,居民。
被告浙江金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王海浪诉被告浙江金磐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浪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原告王海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