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磐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727执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尖山镇振兴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14762046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上卢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727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项人民币15868770.01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7772元,执行费9276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本院进行了冻结,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的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阳市百家巷21号的房产。上述冻结、查封情况,本院分别于2024年4月1日、6月21日制作、发送财产查控清单、财产处置清单告知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4年6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在我院另有关联案件1件。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727执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