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邦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09民催66号

申请人浙江恒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恒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9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党山支行群益分理处于2016年6月13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28766418号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8000元,申请人浙江恒邦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浙江恒邦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浙江恒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喆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