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邦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恒邦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552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女儿。
被告浙江恒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萍诉被告浙江恒邦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恒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恒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194,减半收取9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