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恒邦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984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浙江恒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韩迪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及职务不详。
被告杭州港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中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祝海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恒邦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韩迪卫浴有限公司、杭州港腾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祝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