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6562号
原告:***,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明皓,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杭州盛平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县城石马路38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谢明皓、杭州盛平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盛平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对盛平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盛平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