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6561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明皓,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杭州盛平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县城石马路3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57438441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谢明皓、杭州盛平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盛平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盛平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盛平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冯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