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徽环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彩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630号
原告: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6899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冬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莉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浩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隆林业储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1399号。
法定代表人:顾月清。
被告:姚建国,男,196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徽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工业路1390号4幢3039室。
法定代表人:王祥生。
被告:上海奉贤申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1083号。
法定代表人:姚纯家。
被告:上海富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金钱公路4888号A0515室。
法定代表人:姚萍芳。
被告:上海彩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金钱公路4888号A0213室。
法定代表人:钱祖荣。
上列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隆林业储油有限公司、姚建国、上海徽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奉贤申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彩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徐晓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陆婉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