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徽环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彩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629号之一
原告: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6899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冬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莉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浩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山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浦星公路南段8175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国。
被告:姚建国,男,196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徽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工业路1390号4幢3039室。
法定代表人:王祥生。
被告:上海奉贤申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1083号。
法定代表人:姚纯家。
被告:上海富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金钱公路4888号A0515室。
法定代表人:姚萍芳。
被告:上海彩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金钱公路4888号A0213室。
法定代表人:钱祖荣。
上列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银山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姚建国、上海徽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奉贤申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彩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因,本院无法正常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徐晓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夏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