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徽环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彩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629号之二
原告: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6899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冬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莉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浩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山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浦星公路南段8175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国,总经理。
被告:姚建国,男,196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徽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工业路1390号4幢3039室。
法定代表人:王祥生,总经理。
被告:上海奉贤申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1083号。
法定代表人:姚纯家,总经理。
被告:上海富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金钱公路4888号A0515室。
法定代表人:姚萍芳,总经理。
被告:上海彩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金钱公路4888号A0213室。
法定代表人:钱祖荣,总经理。
上列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银山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姚建国、上海徽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奉贤申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彩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因,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后于2022年5月5日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夏萍
书 记 员 夏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