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宏伟建筑材料租赁站、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2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宏伟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村4组。
经营者黄伟,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村4组。
被执行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办事处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操训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宏伟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502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宏伟建筑材料租赁站支付截止2021年6月10日的租金1177909元、洗油费15581.80元;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钢管16653.8米、扣件19678个、顶托269套、套管16根(若未返还则按钢管18元/米、扣件6元/套、顶托16元/套、套管7元/根的标准赔偿422252.40元),并自2021年6月11日起算至实际返还或赔偿之日止,按380.888元/天的标准支付租金;被执行人以117790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保险费2000元;被执行人自2022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338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85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4123.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11日起以117790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执行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姜 珊
审判员  付腊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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