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522执恢45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522民初6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纠纷款85495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交付纠纷款85495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执行员  孙志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黄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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