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万念与随州梁泰地产有限公司、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1303民初4278号 原告:***,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参加出庭、参加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随州梁泰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高新区编钟大道与胜利大道交叉口西北角(中梁楚悦首府)S2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新洲区旧街街道办事处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生产负责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高新区编钟大道与胜利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和参加庭审,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与被告随州梁泰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泰公司)、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公司)、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梁物业随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梁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中梁物业随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梁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随州20190500086),购买其开发的“中梁楚悦府”小区3号楼1单元402号房一套(建筑面积135.22平方)。2021年5月进行装修,当年底进房住居。楼上业主入住后,发现位于卫生间的污水主管道接头喷水,将原告的墙体、地板损坏,造成室内空气腥臭,经多次与本案三被告协商未果。该小区房屋开发商为第一被告梁泰地产,承建商为第二被告中宏公司,物业服务为第三被告中梁物业随州分公司。因房屋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数十万的经济损失,特别是原告妻子生育小孩,孩子才几个月,因污水污染,空气严重污浊,给孩子、产妇造成人身损害。上列三方被告相互推诿,不履行法定义务,已构成违约和侵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万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泰公司、中宏公司辩称:原告房屋损害系自身装修不规范导致的,与被告无关。 被告中梁物业随州分公司辩称:1、原告所受损的案涉房屋让目前仍处质保期内,且中梁公司已尽要求质保方尽快维修的沟通告知义务。2、原告违反中梁公司明确告知的装修禁止事项,系自身原因造成的造成房屋浸水及财产受损。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梁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随州20190500086),购买其开发的“中梁楚悦府”小区3号楼1单元402号房一套(建筑面积135.22平方)。原告***于2021年5月进行装修,当年底进房住居。在楼上业主入住后,原告***发现位于卫生间的污水主管道接头喷水,将原告的墙体、地板损坏,造成室内空气腥臭。事情发生后,原告找到三被告进行协商处理,其中被告中梁物业随州分公司曾表示愿意修理,但因协商未达成一致,导致该水管未曾修理,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所居住小区“中梁楚悦府”开发商为被告梁泰公司,承建商为被告中宏公司,物业服务为被告中梁物业随州分公司。本案原告水管漏水时间发生在房屋质保期内。案件诉讼中,本院委托湖北天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下水道喷水原因进行鉴定,湖北天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天明鉴字[2023]JD0108号鉴定报告记载:“依据现场检查、试验结果综合分析,***(湖北省随州高新区寨弯村中梁楚悦府3号楼1单元402室)下水管喷水原因为:下水管连接节点处密封未严实,导致出现渗漏水现象。”随后本院委托随州天韵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与原告水管漏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随州天韵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随天评报字[2023]第049号评估咨询意见书记载:“***位于高新区××村××号楼××单元××号房屋,因房屋管道渗水漏水损害修复、过渡安置居住费,在2023年7月4日这一基准日评估咨询结果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壹拾伍元整(¥15315.00元)”,本次鉴定费4000元。上述鉴定费共计17500元,原告实际支付12000元。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32815元。 本院认为,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业主可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本案中,根据湖北天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天明鉴字[2023]JD0108号鉴定报告记载内容,原告***下水管喷水原因为系下水管连接节点处密封未严实,导致出现渗漏水现象。因此梁泰公司、中宏公司应当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漏水发生后,物业公司表示愿意修理,但原告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具有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本院认定梁泰公司、中宏公司应当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80%的责任,***自身负担20%的责任。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违反中梁公司明确告知的装修禁止事项,装修不当,自身原因造成房屋浸水及财产受损。本院认为,被告对该主张仅提供一份《住宅装修管理协议》及浸水现场照片,未对原告自身装修不当导致该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在本院释明下,仍未申请重新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被告的答辩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随州梁泰地产有限公司、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财产损失赔偿金26252元;被告随州梁泰地产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30元,被告随州梁泰地产有限公司、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