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3执异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绳池县。
被申请人(案外人):***,男,1964年9月15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申请人(案外人):***,男,1968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案外人):**,男,198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市。
被申请人(案外人):***,女,198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申请人(案外人):**,男,195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申请人(案外人):***,女,1962年5月16日生,满族,住内蒙古兴安盟。
被执行人: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1022748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吕游,男,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在执行***与吕游、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陕0203执2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以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起人***、***、**、***到期未足额交纳认缴出资额,股东**、***未实际出资为由,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该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樊长远
审 判 员 左菊红
审 判 员 郭俊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莹
书 记 员 郑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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