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674号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花果园项目E区第E7楼1单元21层7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