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71执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4年6月16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道街33号6栋1-3层。
负责人:张正全,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11日死亡,其子陈晓东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陈晓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71执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彬
审 判 员 田 凯
审 判 员 张永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洵
书 记 员 魏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