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3241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吉0103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2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22)吉0103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房产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保险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吉0103执32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