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剑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华剑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681民初1724号
原告:江西华剑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10626B,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楼**。
法定代表人:万小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之春,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贵溪,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庆,贵溪市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胡云,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贵溪,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江西华剑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第三人胡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华剑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贵人社伤认字【2018】第20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赣7101行初126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2019)赣7101行初1264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叶育林
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
人民陪审员  敖慧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