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剑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华剑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681民初2494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群录,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小俊,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华剑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28号3号楼3105-3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10626B。
法定代表人:万小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之春,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华剑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 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