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5民初6523号
***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苏州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8464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华剑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28号3号楼3105-3106房。
法定代表人万小毛。
本院在审理***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华剑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6元,减半收取294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陆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