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

**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执异83号
案外人:**,男,生于1974年9月1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1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659363965。
负责人:蒋鹏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兴华,男,生于1974年9月13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沙坝居委白家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3913266M。
法定代表人:黄忠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锌时代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洞塘居委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65662259P。
法定代表人:王兴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忠诚,男,生于1963年5月18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韩伟,女,生于1969年11月7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王兴华、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来公司)、重庆市锌时代护栏有限公司、黄忠诚、韩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渝0114执恢1040号〕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终止对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金星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中53379元的冻结。事实和理由:黔江区法院在执行(2020)渝0114执恢1040号案件时误将被执行人东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黔江金星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中的53379元进行冻结。该笔款项是案外人借用东来公司资质并全额出资承建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黔江区北互通高边坡绿化美化工程”项目的最后一笔工程尾款,该事实可通过东来公司在每次接收中铁十六局集团铁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再扣除管理费用后转账给案外人的银行转账记录、单项工序施工协议书、劳务承包协议、情况说明等材料进行佐证。现案外人正等待使用该笔款项支付农民工工资,请求法院解除对该笔款项的冻结。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王兴华、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市锌时代护栏有限公司、黄忠诚、韩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渝0114执恢1040号〕过程中,于2020年9月15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东来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后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从该账户中划拨203306元,现案外人**主张该账户中有53379元系其挂靠东来公司承建工程所得的工程款,要求排除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归属,应当以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作为判断依据。本案中,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归属于东来公司,该账户中的资金依法应推定归东来公司所有。现案外人**主张东来公司名下账户中的部分存款归其所有,并要求排除执行,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谭 兵
审判员 张明聪
审判员 刘圣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孙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