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

**应与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执2529号
申请执行人:**应,男,土家族,1964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沙坝居委白家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3913266M。
法定代表人:徐锐,该公司经理。
**应与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渝0114民初29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应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偿还9102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黔江区城南街道沙坝居委白家巷XX号的房产(产权证号:302房地证2014字第0XXXX号),另案正在处置,待处置成功后将依法进行案款分配。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仅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裁定做额度冻结并扣划其银行存款7027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265元后依法支付本案申请人**应案款69005元。2021年6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法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体雄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查明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绍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沙坝居委调查查明被执人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应,向其说明本案的执行过程以及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并告知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标的22020元及利息尚未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依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兵
审 判 员        王 位
审 判 员        刘圣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樊 卫
书记员黄小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