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恢16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559号。
负责人:唐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冉晓峰、唐令环,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沙坝居委白家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3913266M。
法定代表人:徐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忠诚,男,生于1963年5月18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韩伟,女, 生于1969年11月7日,苗族,住重庆市黔区。
被执行人:陈格,女,生于1992年9月1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李远跃,男, 生于1993年12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10月2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2年6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李远跃、**、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陈格、韩伟、黄忠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4民初6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利息1094920.22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书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14执恢16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继毫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钱
书 记 员      蔡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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