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与*****等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行为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执异4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沙坝居委白家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3913266M。
法定代表人:徐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1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659363965。
负责人:蒋鹏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9月13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锌时代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洞塘居委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6566225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5月18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9年11月7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来公司)、重庆市锌时代护栏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渝0114执恢1040号)过程中,被执行人东来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东来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XXXX)中149849.22元的冻结。事实与理由:黔江区法院在执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市锌时代护栏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裁定冻结了东来公司名下账户(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XXXX),该账户中的149849.22元系东来公司承建“濯水蒲花公墓建设工程二期”需支付农民工的工资。该款系上述工程发包方向该账户拨付的劳务费。因该款被黔江区法院冻结,导致民工无法领取工资,应予解除。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市锌时代护栏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9月15日裁定冻结了东来公司名下账户(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X),后实际控制该账户内金额149849.22元。现东来公司认为本院冻结的上述存款系“濯水蒲花公墓建设工程二期”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要求本院解除对该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经查,本院冻结的东来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XX)账户系被执行人东来公司名下的一般银行账户,并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现异议人主张该账户内资金系农民工工资,要求本院解除对该账户内资金的冻结,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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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谭 兵
审判员 张明聪
审判员 王 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孙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