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

***与**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4民初8422号
原告:***,男,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雷,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系原告***之子。
被告: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沙坝居委白家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3913266M。
法定代表人:徐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诉被告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来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来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欠款620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2%月利率支付自2016年11月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被告**以被告东来公司的名义与原告就建设重庆市黔江区中塘乡杨家湾农民新村3号楼所需要的刚才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被告的项目提供钢材。2015年,该项目因故停止施工,至今也未恢复。2016年,被告与原告就该项目的钢材款做了结算,并出具了欠条,经过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出示的证据为:1.欠条;2.送货单;3.《重庆东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责任承包协议》。
被告东来公司、**未出庭,亦未向本院出示书面的答辩状及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5日,被告东来公司(发包人、甲方)与被告**(承包人、乙方)签订《重庆东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责任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承接的黔江区中塘乡杨家湾农民新村(3)号楼工程由乙方承接,同时约定工程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之后,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材,2016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其欠原告钢材款620000元,并约定于2016年11月支付,如逾期按3%支付资金利息。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即出卖人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的责任主体,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东来公司、**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原告举示的欠条、送货单均无东来公司的盖章,原告亦未举示**系东来公司职工或授权代表的证据,虽然被告东来公司与**签订了《重庆东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责任承包协议》,但该协议仅约束东来公司与**,且该协议明确了案涉工程的材料款由**承担,故本案不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与原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是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其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故应由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钢材款62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11月支付该款,逾期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以尚欠款项6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东来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及答辩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钢材款620000元及利息(以6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560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负担10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鹏
人民陪审员  冯明德
人民陪审员  黄登富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张 益
书 记 员  张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