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

***与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4执369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在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沙坝居委白家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3913266M。
法定代表人:黄忠诚,该公司法人。
***与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4民初5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应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400元,因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东来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下的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财付通存款共计53400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案申请人***依法参与案款分配,扣除本案执行费51元,获得分配案款10075.47元。2020年1月14日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1、黄忠诚在2020年1月24日之前偿还申请人***30000元;2、本案剩余本金黄忠诚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向申请人***全部支付完毕;3、本案利息在本金全部偿还完毕后继续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114执36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曦
审 判 员  林凌星
审 判 员  谭 兵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樊 卫
书 记 员  余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