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时利和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港研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124号
原告深圳中时利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堃。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深圳港研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工业路上油松南三巷二栋808,组织机构代码071117927。
法定代表人杜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中时利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中时利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深圳中时利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