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中时利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清祥路清湖工业园宝能科技园9栋C座14楼1406单位。
法定代表人冯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区委大楼十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上诉人深圳中时利和科技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行初字14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深圳中时利和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中时利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陈亮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袁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