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桂0122执恢12号
本院在执行广西泰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玉霞限制消费。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