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31执4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被执行人: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4号楼五层52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78465P。
法定代表人:玉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331执4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曾 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莫智敏
书 记 员 李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