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331执恢2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9)桂033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要求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802886元及利息60216元,并负担执行费及诉讼费。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村委、社区走访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荔浦市水利局“广西荔浦县农业综合开发古信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中有工程款,本院依法对上述工程款项进行冻结、提取了879445元,并已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及负担的诉讼费合计16343元已从被执行人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中扣交。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荔浦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33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