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31执9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执行人: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4号楼五层523-07号。
法定代表人:玉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劳务款802886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从起诉次日起即2019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并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5915元、执行费1042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督促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欠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分行城西支行账号为20×××15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85万元,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在荔水利局尚有工程款、质保金未结算,经本院核实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荔水利局的工程款、质保金90万元,因荔财政局尚未拨付工程专款至荔水利局,故无法提取。本案被执行人现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自愿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晏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海淘
书 记 员 李星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