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11856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民,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华,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4号楼五层52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78465P。
法定代表人:玉霞。
被告:**,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住南宁市。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已于2019年9月11日收到我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不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陆汉林
审判员 蒋亚鹏
审判员 卢晓曦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