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31民初1604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住湖南省新宁县。
原告:***,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住湖南省新宁县。
原告:林承登,男,1972年9月9日生,汉族,广西桂林市人,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原告:李海明,男,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住湖南省新宁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林,灵川县定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9月7日生,汉族,广西桂林市人,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4号楼五层523-07号。
负责人:玉霞。
原告***、***、林承登、李海明与被告***、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林承登、李海明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承登、李海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承登、李海明负担。
审 判 长 洪 平
人民陪审员 潘明栋
人民陪审员 苏 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周珍
书 记 员 唐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