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227执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4号楼五层52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7846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桂1227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2344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8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号资金扣划已32729元(含执行费385元),申请人***同意放弃计收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385元从扣划款中扣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桂1227执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 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