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22民初957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
委托代理人:***,男,1953年1月2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系原告父亲。
被告: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4号楼5层52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7846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原住广西宾阳县,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韦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廖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