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港华云雷电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某某、大连金港华云雷电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02执25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4A号2层、13至16层。
负责人孔祥歌,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号4-1。
被执行人大连金港华云雷电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华泰大厦748-1。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38.68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对本案剩余债务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202执253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