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鸿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湖州鸿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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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破15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湖州鸿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李国祥。
2020年6月3日,浙江湖州鸿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管理人以鸿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申请本院宣告鸿运公司破产并终结鸿运公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2021年6月22日,本院裁定受理鸿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经调查确认,鸿运公司目前已停产并搬离了企业住所地,办公场所无职工上班,法定代表人、股东无法联系。公司的财务凭证账册、债权债务清册、职工名单及公司各类证照、公章、纳税资料等均未向管理人进行移交,审计机构无法审计。截至2021年9月9日,申请人确认鸿运公司债务29860218.42元。鸿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无法支付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鸿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和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鸿运公司破产及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湖州鸿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湖州鸿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黄银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赵宁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