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231民初1618号
原告:***,女,1948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4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组织机构代码证20865227-8。
法定代表人刘姜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本院予以全额退还。
审判长温晏志
人民陪审员**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鄢梦
书记员杨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