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与廖小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1民初5371号
原告: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227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江波,该公司法务。
被告:***,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书记员申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