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与重庆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231民初1732号
原告:***,女,194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道富(***之丈夫),194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2278L。
法定代表人:刘姜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江波,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仲,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江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道富、邓华,被告垫江自来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江波、曹文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垫江自来水公司向***赔偿边坡治理、房屋及附属设施重置等费用共计3165747.86元;2.由垫江自来水公司向***支付地勘费、勘察费、外业见证费共计120000元;3.由垫江自来水公司向***支付规划设计费、专家论证费219000元;4.由垫江自来水公司向***支付审查费34200元;5.由垫江自来水公司向***支付工程造价概算费8000元;6.由垫江自来水公司向***支付5年的过渡费99200元;7.诉讼费由垫江自来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987年,***在垫江县新民镇修建房屋一幢。2001年5月,垫江自来水公司在***房前地坝5米处挖约4米深的引水管沟。***房屋位于山区斜坡地,由于山脚被挖,地质被破坏,垫江自来水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造成堡坎垮塌,地坝下沉1米。1991年,垫江自来水公司又在***房屋后面修建一条直径500毫米的水泥输水管道。2014年3月7日,该水泥输水管道因老化突然爆裂,大量自来水喷出,造成屋后滑坡,房屋被淹,基础下沉、坍塌,无法居住,全家人撤离避让5年多。2017年3月,法院委托重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垫江自来水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全部责任。垫江自来水公司的上述行为给***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经济和财产损失。2018年4月,***与垫江自来水公司双方达成共识,一致同意找有资质的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并找有资质的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规划设计概算等工作。现所有工作已经结束,***再次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
垫江自来水公司辩称,首先,***不具有适格的主体资格。本案讼争房屋坐落于垫江县新民镇,房屋最初所有权登记在易道富和易庆元名下,但易道富和易庆元早已将户口从垫江县新民镇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多年,二人已不再享有农村集体组织内的宅基地权利,二人却于2011年11月将讼争房屋赠与***,而***于2011年9月22日将户口从垫江县新民镇迁出,落户于垫江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号X幢X单元X-X。由此可知,在讼争房屋赠与时,双方均不是垫江县新民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处理宅基地权利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仅能处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即房屋部分,无权处分宅基地。***诉请房屋重建费用,但***在户口迁出后丧失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的资格,所以***对自己的诉求非适格主体。其次,垫江自来水公司不应当承担***所请求的费用。***房屋后方的供水管道在2014年3月7日晚发生破裂是事实。破管、漏水事情发生后,垫江自来水公司积极组织工程队进行了供水管道抢修,组织当地群众对泄水冲刷的淤泥进行了清理排除,及时排出了险情。事后,***向垫江自来水公司提出因水管破裂后的水流导致其房屋出现裂缝、地坝深陷等异常现象,要求垫江自来水公司赔偿1600000余元。后经多方调解无果,为了弄清***所提问题的真实性,同时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垫江自来水公司委托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检测中心对该房屋裂缝的成因及其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检测中心检测报告》作出的鉴定结论及建议为:“垫江县新民镇南印寺村8社***自建房墙体开裂的主要原因是材料收缩及温度变化所致,该类裂缝对结构的安全性基本无影响,但从使用功能出发,应对墙体裂缝采取处理措施。被检室外地坪上的裂缝是表层填土变化所致,该类裂缝对结构的安全性无影响。”从以上鉴定可知,讼争房屋安全隐患引起的财产损害是房屋本身问题所致,并非垫江自来水公司造成,与垫江自来水公司水管破裂漏水无任何法律关系,垫江自来水公司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垫江自来水公司没有义务为***进行边坡治理、房屋修复或重建。垫江自来水公司作为公益性企业,只负责解决饮水问题,不会涉及房屋安全修建问题,更不会涉及土地边坡治理问题,更何况地质问题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与垫江自来水公司水管破裂与否没有关联性。***的行为,明显是将个人意志凌驾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举证证明水管漏水与房屋裂缝及室外地坪沉降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以及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不应当要求垫江自来水公司就地质灾害问题来要进行治理,如果要进行治理,***应当举证证实地质灾害治理是垫江自来水公司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第四,***所诉的地勘费、勘察费、外业见证费、规划费、专家论证费、审查费、造价概算费共381200元,与本案无关联性,系***的单方行为,且诉请金额远远超过了房屋本身的经济价值。本案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既然是损害赔偿,必定要有损害结果,最终由损害后果确定直接经济损失。***所诉请的上述费用与房屋实际损失无关联性,也仅是***的单方行为,与垫江自来水公司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房屋坐落于垫江县新民镇,就算房屋全损,按目前房屋所在地段、房屋结构、相同建筑面积进行重置价格计算,也远远低于其所诉请金额。更何况***并没有权利在此建房,就算房屋全损,也仅是地上的房屋部分。***所诉标的额为3640000余元,远远超过实际损失。依据相关的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合理性。而本案中,***诉请金额远远超过实际价值,在保护相同法益下,牺牲大的价值而去保护一个较小的价值是不值得提倡的,是不符合价值保护原则的,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第五,垫江自来水公司对***诉请的过渡费不认可。过渡费是指拆迁人在过渡期可能发生费用的补助,补助对象是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本案不涉及拆迁,不符合支付过渡费的前提条件。***是否在讼争房屋居住、房屋客观上能否居住是过渡费是否成立的条件,***应当就讼争房屋不适合居住提供相关证据来加以证明。无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还是重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都明确了管道漏水对讼争房屋地基基础变形基本没有影响,就不会涉及房屋的安全使用问题,上述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都没有明确讼争房屋客观上不能居住,需要搬迁。***不在讼争房屋居住,不是因水管破裂导致客观上不能居住,而是***本人意愿,***在2011年9月22日将户口从垫江县新民镇迁出,到垫江县城居住。因此,***诉请的过渡费不合理、不合法,垫江自来水公司不能认可。第六,垫江自来水公司水管破裂并非造成***房屋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地坝堡坎滑塌的直接原因。根据重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明确了地坝堡坎外管沟开挖,对房屋地基基础变形基本没有影响;管道的破裂对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地坝堡坎滑塌的产生和发展有直接影响。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房屋前方管沟的开挖、房屋后管道的破裂与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地坝堡坎滑塌都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仅是对事件的产生和发展有促进、有影响而已,其实质并非直接导致其后果。最后,***从户口迁出的那时起,已经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所以迁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意味着失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对房屋进行改建、修建、扩建。结合本案,***的诉请金额是建立在有资格修建房屋的前提下,但***从户口迁出的那刻起,实际上已经不具有重建房屋的资格了,那么其所诉请的相关请求实际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讼争房屋区域属于地质灾害点是客观事实,造成房屋损失是地质条件所致,与管道破裂无直接关系。***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在宅基地上建房的权利。***明知宅基地系地质灾害地,自身也没有建房权利,反而进行恶意诉讼,明显是有意扩大损失,滥用诉权。因此,***的诉讼请求违背客观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垫江自来水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道富于1969年10与8日办理结婚登记。
讼争房屋系两套住房,均坐落于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于1987年1月左右修建,土地使用权类型均为集体宅基地,土地用途均为住宅用地,房屋结构均为砖木结构。一套住房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3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5.4平方米,该住房产权人原登记在易道富名下,易道富向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申请,申请将该房屋产权受益人变更为***,该房屋产权于2010年11月18日变更登记在***名下。另一套住房的房屋建筑面积为63.56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5.36平方米,该住房产权原登记在***之子易庆元名下,易庆元自愿放弃该房屋所有权,表示该房屋归***所有并作为***用以退宅基地复垦,该房屋产权于2010年11月18日变更登记在***名下。
易道富原系富源化工公司职工,于1970年12月转为城镇居民,2002年退休,居住在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2011年9月22日,***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并以夫妻投靠为由将其户籍从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迁入易道富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办事处。
2013年4月30日,垫江县新民镇南印寺村民委员会建立《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该卡载明:灾害位置为垫江县新民镇,类型及其规模为滑坡,诱发因素为滑坡,威胁对象为易道富。2014年5月12日,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作出《响水沟滑坡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群测群防监测点布置表》,该表载明:灾害点名称为响水沟滑坡石场湾危岩,地理位置为垫江县新民镇。该地质大队作出的《响水沟滑坡调查表(续)》载明:地层岩性为易滑地层、软(夹)层、主导因素为暴雨、复活诱发因素为暴雨,防治建议为避让、加强监测、地表排水。垫江县新民镇人民政府在讼争房屋附近设立《地质灾害警示牌》。
1991年,垫江自来水公司在***房屋后山上埋设直径为500毫米的混凝土供水管道。2001年5月,垫江自来水公司在***屋前地坝下方的水平距离约5米外开挖约3米深管沟。2014年3月7日,供水管道爆裂。
案外人易道彬的房屋位于***房屋旁边,输水管爆裂泄水影响易道彬的房屋排水。2016年1月21日,在新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易道彬与垫江自来水公司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找有资质的单位对自来水公司原水管爆裂,对***、易道彬是否造成其房屋、地坝基础下沉,如下沉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垫江自来水公司垫付。根据鉴定结果,由***、易道彬决定是否对垫江自来水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程序维权。二、此协议签订后,***、易道彬承诺不得采取信访、调解方式和其他非法手段要求各级部门解决,干扰垫江自来水公司的正常工作和公司工作人员的生活秩序。三、协议履行时间:协议签订后,垫江自来水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联系有资质的单位签订鉴定合同,后再进行鉴定。……”
2016年3月28日,垫江自来水公司(甲方)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走司法程序。二、甲方辅助乙方进行诉讼,由甲方代为垫付诉讼相关费用(律师代理费、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费用最终承担方式由法院判决为准。三、即日起乙方委托的律师所收取的代理费数额,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定。四、诉讼期间,双方同意鉴定机构的选择由法院指定,所需材料由双方共同提供,双方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2016年,***向本院提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诉讼。
2016年11月1日,本院委托重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房屋及屋前地坝基础沉降、屋前堡坎垮塌、屋后滑坡与垫江自来水公司挖管沟、输水管道爆裂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9月27日,垫江自来水公司支付鉴定费50000元。
2017年3月20日,重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出《***房屋及屋前地坝基础、屋后滑坡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房屋大多数横墙在房前方向门洞上角附近出现下宽上窄斜裂缝,部分纵横墙交汇处砖墙出现相连的上部竖向裂缝、纵墙下部斜裂缝,1层天棚板底与砖墙结合部不同程度开裂;屋檐坎条石严重下沉、变形,屋前地坝下沉;地坝前缘堡坎置于土层上,大部分堡坎移位、滑塌”。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意见及建议为:“(1)垫江自来水公司在***屋前地坝堡坎外的坡脚开挖管沟,对屋前地坝堡坎垮塌有促进作用,对房屋地基基础变形基本没有影响;(2)垫江自来水公司的位于***房屋后山的输水管道爆裂大量涌水,引起***屋后大量积水、房屋进水,对***房屋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地坝堡坎滑塌的产生与发展有直接影响;(3)***房屋后山土体已出现严重裂缝,建议及时进行监控,保证房屋安全。”
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房屋后面修筑堡坎和排水沟、房屋前面堡坎坍塌进行重新修筑、地坝基础坍塌、墙体多处裂缝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修复或者重建提供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和设计施工图进行鉴定。***与垫江自来水公司选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作为鉴定机构,因地勘和规划设计费用共计需要600000余元,双方认为该费用过高,遂决定不由该中心进行鉴定。
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重置价格评估申请书》,申请对讼争房屋进行重新修建的价格评估,评估事项如下:1、对房屋后面修筑堡坎和排水沟的价格评估;2、对房屋前面堡坎坍塌进行重新修筑的价格评估;3、对地坝基础下沉坍塌进行治理硬化的的价格评估;4、对房屋进行重建的的价格评估。2018年4月13日,垫江自来水公司表示“同意按此评估申请办理”,以自己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因此案通过司法鉴定收费太高,甲、乙双方都无法接受,双方一致同意找有资质的普通规划设计单位重庆银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来进行规划、概算工作。二、规划概算费用由规划部门与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三、对规划、概算结论,双方须尊重结果,无异议。……”
2018年4月19日,垫江自来水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因此案通过司法鉴定收费太高,甲、乙双方都无法接受,双方一致同意找有资质的普通规划设计单位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来进行地质勘察,预算价为120000元。二、勘察设计费用需双方同意认可。三、地质勘察报告,双方需尊重结果,无异议。……”
2018年4月19日,***(发包人)与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勘察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双方约定的部分内容为:“工程名称为***房屋边坡排危整治工程,工程的承接方式为预结算,本工程的勘察费承包包干价为120000元。”
2018年4月20日,***与重庆市渝东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院签订《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合同》,***委托重庆市渝东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院承担***房屋边坡排危整治工程勘察外业见证任务,双方约定的部分内容为:“工程的预计外业见证工作量为8天,总进尺约400米,外业见证进场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本工程勘查外业见证费包干总额为2000元。……”
2018年5月12日,重庆市渝东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院作出《建设工程勘查外业见证报告》。《建设工程勘查外业见证报告》载明:勘察单位为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务单位为重庆市长源地质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见证单位为重庆市渝东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院。
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当日作出的(2016)渝0231民初16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2018年6月,***(甲方)与重庆市都安工程勘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审查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房屋边坡排危整治工程”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审查费为8682元。
2018年6月,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房屋边坡排危整治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018年7月18日,***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向重庆市都安工程勘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审查费8682元。2018年7月25日,***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向重庆市渝东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院支付外业见证费2000元。2018年7月25日,***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向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勘察费49318元。2018年9月19日,***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向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地勘费60000元。上述费用共计120000元(8682元+2000元+49318元+60000元)。
2018年9月12日,***(甲方,发包人)与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乙方,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约定的部分内容为:工程名称为垫江县新民镇***房屋、边坡及附属设施重置规划设计项目;设计费共219000元(包含专家论证费),付费时间在施工图完成后一次性支付;设计人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018年10月,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垫江县新民镇***房屋、边坡及附属设施重置规划结构计算书》和《垫江县新民镇***房屋、边坡及附属设施重置规划施工设计图》(建筑专业)。
2018年12月,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垫江县新民镇***房屋、边坡及附属设施重置规划施工设计图》(结构专业)。
2018年12月12日,重庆市鹏越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垫江县新民镇***房屋、边坡及附属设施重置规划高边坡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报告》。
2019年1月2日,***组织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共5名人员在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垫江县新民镇***房屋、边坡及附属设施重置规划工程人工挖孔桩可行性论证报告》安全专项论证会,与会人员作出《垫江县新民镇***房屋、边坡及附属设施重置规划工程人工挖孔桩可行性论证意见》。
2019年4月9日,***代开增值税发票三张,税额分别为:2621.36元(单价87378.64元)、2621.36元(单价87378.64元)、1135.92元(单价37864.08元),上述价税合计219000元。诉讼中,***举示了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5份,该5份《收条》载明:1、款项内容均为“今收到***老师垫江县新民镇***房屋、边坡及附属设施重置规划设计项目的设计费”,该款项内容均系打印;2、落款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18年11月29日49000元、2018年12月21日17000元、2019年1月29日65000元、2019年2月27日43000元、2019年4月24日45000元,落款时间除年月日为打印外,均系手写;金额小写及大写内容均系手写。***为证明其支付的设计费来源,举示其丈夫易道富的银行流水记录,银行流水记录显示***在每次《收条》载明的日期前多次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取款日期与《收条》载明的日期相距1天至21天不等。
本次诉讼中,垫江自来水公司对***与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其约定的设计费共219000元不予认可,对***支付219000元相关费用的真实性有异议。
2018年11月30日,***(委托人)与重庆同丰佳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咨询人)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经协商,双方约定的部分内容为:***委托重庆同丰佳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垫江县新民镇***房屋、边坡及附属设施重置规划项目进行预算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咨询费为8000元。***提交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其于2019年4月3日代开增值税,税额为452.83元(单价7547.17元),价税合计8000元。2019年4月3日,***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向重庆同丰佳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工程造价概算费)8000元。
2019年3月29日,重庆同丰佳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垫江县新民镇***房屋、边坡及附属设施重置规划预算编制报告》,该报告的部分内容为:“工程名称为垫江县新民镇***房屋、边坡及附属设施重置规划。工程地点为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工程概况及建设内容为本工程包括新建房屋一座、边坡治理及附属设施重置规划等。主要工程为原建筑拆除、新建房屋、水电安装、边坡抗滑桩及挡土墙、绿化种植等。本次编排范围为垫江县新民镇***房屋、边坡及附属设施重置规划设计施工图的全部内容,包括土建工程,护坡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等。编制结论为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金额3165747.86元(含安全文明施工费82706.92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为738328.07元、护坡工程造价为2364166.82元、电气工程造价为39877.05元、给排水工程造价为17846.60元、弱电智能化工程造价为5529.32元。”
2019年1月30日,***与重庆市鹏越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双方约定的部分内容为:工程名称为垫江县新民镇***房屋、边坡及附属设施重置规划,工程类别为房建工程、岩土工程,审查费总额为34200元。2019年1月30日,***代开增值税,税额为1935.85元(单价32264.15元),价税合计34200元。2019年3月18日,***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向重庆市鹏越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审查费34200元。2019年4月2日,重庆市鹏越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房屋建筑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咨询审查报告书》。
易道富与***夫妻共生育两子即长子易庆元、次子易军。截止2011年9月22日,易庆元及其妻子李晓梅以及其子易容亮的户籍均为城镇居民户籍,易军及其妻子王琴梅以及其子易立、易鑫的户籍均为城镇居民户籍。易容亮的妻子李银霞及其女易某的户籍均为农村居民户籍,李银霞和易某的户籍所在地均为垫江县桂阳街道办事处。本次诉讼中,***陈述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的房屋是易道富在2004年购买的、***夫妻在该房屋和诉争房屋居住、易庆元一家在水管爆裂前居住在诉争房屋。***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本院追加易道富、易庆元、易军、李晓梅、王琴梅、易容亮、易立、易鑫、李银霞、易某等10人为原告,认为该10人应获得过渡费,并申请将过渡费增加至130000元。
本次诉讼中,垫江自来水公司认为***已转为城镇居民,不同意对***房屋进行重建,并认为***房屋处于滑坡点,不符合修复条件,不同意对***房屋进行修复,同意对***房屋的现有价值进行评估,按照***房屋的现有价值赔偿,向本院提交了《房产评估申请书》。***认为已按照协议进行了地勘、规划设计以及造价评估,不同意对***房屋的现有价值进行评估,并主张不宜再对***房屋进行相关鉴定,要求由垫江自来水公司赔偿***房屋重置费用3165747.86元。本院向***进行了释明,***不同意对其房屋现有价值进行评估,坚持要求由垫江自来水公司赔偿***房屋重置费用3165747.86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的诉讼请求,结合***与垫江自来水公司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应否准许***关于要求追加易道富、易庆元、易军、李晓梅、王琴梅、易容亮、易立、易鑫、李银霞、易某等10人为本案原告以及过渡费增加至130000元的申请;二、鉴定费应由谁承担;三、审查费、外业见证费、勘察费、地勘费应由谁承担;四、垫江自来水公司应否向***支付设计费(包含专家论证费)、咨询费(工程造价概算费)、审查费;五、垫江自来水公司应否向***赔偿边坡治理、房屋及附属设施重置费用;六、垫江自来水公司应否向***支付过渡费。
关于焦点一。讼争房屋产权原分别在***的丈夫易道富、其子易庆元名下,其中易道富向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申请,申请将该房屋产权受益人变更为***,该房屋产权于2010年11月18日变更登记在***名下;易庆元自愿放弃该房屋所有权,表示该房屋归***所有并作为***用以退宅基地复垦,该房屋产权于2010年11月18日变更登记在***名下。由此可知,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均归***所有。因此,对于***关于要求追加易道富、易庆元、易军、李晓梅、王琴梅、易容亮、易立、易鑫、李银霞、易某等10人为本案原告以及过渡费增加至130000元的申请,本院均不予准许。
关于焦点二。垫江自来水公司于1991年在***房后修建水泥输水管道,2001年5月在***房挖饮水管沟,水泥输水管道于2014年3月7日爆裂。本院委托重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房屋及屋前地坝基础沉降、屋前堡坎垮塌、屋后滑坡与垫江自来水公司挖饮水管沟、水泥输水管道老化爆裂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重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的《***房屋及屋前地坝基础、屋后滑坡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意见及建议为:(1)垫江自来水公司在***屋前地坝堡坎外的坡脚开挖管沟,对屋前地坝堡坎垮塌有促进作用,对房屋地基基础变形基本没有影响;(2)垫江自来水公司的位于***房屋后山的输水管道爆裂大量涌水,引起***屋后大量积水、房屋进水,对***房屋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地坝堡坎滑塌的产生与发展有直接影响;(3)***房屋后山土体已出现严重裂缝,建议及时进行监控,保证房屋安全。因此可知,垫江自来水公司在***房屋前面开挖管沟、房屋后山安设的输水管道爆裂对***屋前地坝堡坎垮塌有影响,输水管道爆裂对***房屋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有影响,因此,垫江自来水公司支付的鉴定费50000元应由垫江自来水公司承担。
关于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虽然原系垫江县新民镇成员,但其于2011年9月22日将户籍迁入城镇,转为城镇居民,不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虽然***与垫江自来水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2018年4月19日两次签订《协议书》,双方同意找有资质的公司对***房屋进行重置相关的地质勘察、规划、概算工作,但是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一旦***房屋拆除,***对宅基地就丧失使用权,因此,***与垫江自来水公司双方关于对***房屋进行重置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与垫江自来水公司在2018年4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双方一致同意找有资质的普通规划设计单位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来进行地质勘察,预算价为120000元。***为此支付的相关费用120000元,含审查费8682元、外业见证费2000元、勘察费49318元、地勘费60000元,对此费用120000元的产生***与垫江自来水公司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与垫江自来水公司产生此费用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垫江自来水公司承担70%即84000元,***自行承担30%即36000元。
关于焦点四。2018年9月12日,***与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房屋、边坡及附属设施重置规划设计,设计费共219000元。垫江自来水公司对***与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其约定的设计费共219000元不予认可,对***支付219000元相关费用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明知自己已转为城镇居民,对其房屋、边坡及附属设施重置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与垫江自来水公司在2018年4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规划概算费用由规划部门与***和垫江自来水公司双方共同商定,***未举证证明该设计费219000元征得了垫江自来水公司同意,因此,***单方与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约定的设计费共219000元不符合该《协议书》的约定,即使***支付设计费共219000元是真实的,该费用属于***单方扩大损失范畴,故对***要求垫江自来水公司支付该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理,***与重庆同丰佳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与重庆市鹏越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垫江自来水公司并未参与,亦未认可,因此,***向重庆同丰佳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的咨询费(工程造价概算费)8000元、向重庆市鹏越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审查费34200元,亦属于***单方扩大损失范畴,故对***要求垫江自来水公司支付该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五。如前所述,对***房屋进行重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据重庆同丰佳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垫江县新民镇***房屋、边坡及附属设施重置规划预算编制报告》载明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金额3165747.86元作为垫江自来水公司赔偿的依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垫江县新民镇南印寺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4月30日建立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表明***房屋处于滑坡地点,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响水沟滑坡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群测群防监测点布置表》显示***房屋处于地质灾害点,建议避让。《GB-50352-201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4.1“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地质环境条件安全,且可获得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的地段;……”因此,***房屋已不适宜居住,不宜对***房屋进行修复。本次诉讼中,垫江自来水公司同意对***房屋的现有价值进行评估,按照***房屋的现有价值赔偿,向本院提交了《房产评估申请书》。***认为已按照协议进行了地勘、规划设计以及造价评估,不同意对***房屋现有价值进行评估,并主张不宜再对***房屋进行相关鉴定,要求由垫江自来水公司赔偿***房屋重置费用3165747.86元。本院向***进行了释明,***仍不同意对其房屋现有价值进行评估,坚持要求由垫江自来水公司赔偿***房屋重置费用3165747.86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对***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六。***于2011年9月22日转为城镇居民,将讼争房屋拟作退宅基地复垦,因此,主观上,***具有不在讼争房屋继续居住的意愿。根据垫江县新民镇南印寺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4月30日建立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响水沟滑坡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群测群防监测点布置表》,***房屋处于滑坡地点,由此可知,客观上,***房屋已不适宜居住。另外,本次诉讼中,***陈述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是易道富在2004年购买的、***夫妻在该房屋和诉争房屋居住,因此,除***房屋外,***具有其他居所。***未举证证明其在2014年3月7日供水管道爆裂时仍在其房屋居住,亦未举证证明因垫江自来水公司挖管沟、输水管道爆裂的原因而导致其产生过渡费损失,故对***主张的过渡费,本院不予支持。
本次诉讼中,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因分歧大未达成协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审查费、外业见证费、勘察费、地勘费共计8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70元,由被告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原告***负担34070元。鉴定费50000元,由被告重庆市垫江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明江
人民陪审员  毕 燕
人民陪审员  皮大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丹丹
书 记 员  何昌山